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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俊泉与王高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泉,王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郭俊泉,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黄嘉坤,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高正,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郭俊泉与被执行人王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俊泉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高正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