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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蹇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蹇东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39号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唐红军。委托代理人:王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被告:蹇东川,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蹇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于2017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剩余425元退还予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 少 朋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人民陪审员 :张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