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第三人邝某某、胡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高某某,邝某某,胡某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689号原告:林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邝某某,男。第三人胡某某,男。第三人唐某甲,男。第三人唐某乙,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第三人邝某某、胡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