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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434号起诉人:杨某,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生,自由职业者,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2017年7月4日,本院收到杨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某返还不当得利141192元。2、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符合以上条件本院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被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桑林村04组。起诉人诉称刘某某住址在吉林市财富广场C栋21楼,但其并未提供居住证明证实刘某某在此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以上住址不能认定为刘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历建山审判员  李宏轶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