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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德坤与陈世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坤,陈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3执133号申请人孔德坤,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新县。被执行人陈世奎,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新县。申请人孔德坤与被告陈世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陈世奎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孔德坤借款60000元整,余下借款40000元由被告陈世奎在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世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3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员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