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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宇与马晶、延边晨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马晶,延边晨报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初8353号原告:张宇,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成哲,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晶,原住吉林省集安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延边晨报社,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付萍,该晨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与被告马晶、延边晨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成哲,被告延边晨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马晶向张宇退还购买纪念币货款48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46400元,共计195200元;2.判决延边晨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马晶、延边晨报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延边晨报社在其经营的《延边晨报》中多次发布“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的广告,其内容为“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国家为纪念建国66周年,抗战胜利70周年,以崇高规格纪念双重历史大事件,永远铭记伟大领袖毛主席,该套纯金金币、我国首套、国家特此一次批准发行,由国家铸币厂铸造、规格至高、是价值巨大的伟人藏品财富、收藏价值不可估量”等。张宇看到延边晨报社发布的纪念币广告后,认为很有收藏价值,并于2015年10月31日从马晶处购买了26套纪念币,每套价格为1880元,共计48800元。后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工商局”)调查发现,上述广告内容中将镀金产品宣传成“纯金”、“纯黄金产品”,将普通制作销售宣传成“相关部门、国家特此一次发行、史无前例,收藏价值不可估量”等内容误导消费者对纪念币的价值作出错误判断,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为此,对延边晨报社作出延州工商行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张宇认为,马晶的欺诈销售行为与延边晨报社的虚假广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张宇的合法权益。马晶未作答辩。延边晨报社辩称:1.张宇要求延边晨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即张宇要求马晶退还纪念币货款是买卖合同关系,与延边晨报社是赔偿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主张;2.延边晨报社已经向张宇提供了马晶的真实信息情况,已经被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延边晨报社免于承担责任;3.延边晨报社发布的广告基本属实,就是标题有问题,如2015年9月17日延边晨报第二版标题中“纯黄金”、价值剖析中“999纯黄金和铸造纪念币专用的稀有铜锌合金精工铸造”、“毛主席纪念币采用1500多克升值数倍的稀有铜锌合金和将近5克999纯黄金铸造”。该广告本身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张宇应该能够看到广告的真实内容,不能仅凭标题购买纪念币,对此张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宇用非纯黄金的价格购买纯黄金纪念币时应该知道其法律后果;4.广告发布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服务的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张宇购买的商品是纪念币,纪念币本身并没有对张宇造成任何损害,其后果仅是购买纪念币的货款,应与商品出售者进行退货。综上,延边晨报社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张宇对延边晨报社的诉请。马晶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延边晨报社对张宇提供的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真实性质证认为,无法确认是马晶出具的,也不清楚张宇是否真实购买26套纪念币;2.延边晨报社对纪念币证书原件质证认为来源不明,即证据是和纪念币配套的,还是马晶自带的不清楚。其中,①监制证书中明确标明是纯黄金制作的,广告有瑕疵是因为商品所有者提供的监制证书造成的,应该由商品所有人马晶来承担责任;②检验证书意味着马晶出售的纪念币是合格的产品,检验结论是表面含金,张宇明知不是纯金而去购买,其责任应自行承担,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条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反映与本案有关的客观事实,故对证据均予以采信;3.张宇对延边晨报社提供的纪念币广告、民事裁定书、马晶的身份信息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4.张宇对马严和马端军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事实已被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延边晨报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广告业务。2015年9月10日、9月17日,延边晨报社在其延边晨报《招闻天下》第2版整版发布《限量版66枚纯黄金‘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一折领取》广告共两期,其主要内容如下:建国66周年,抗战胜利70周年,以崇高规格纪念双重历史重大事件,永恒铭记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辉煌巨作,相关部门特批一次性发行66枚“金币”;耗用近5克999纯金,造币工艺精湛,全球金币史上开天辟地的恢宏巨作;原价18800元/套,今一折1880元/套发行遭抢购;抗战胜利70周年,新中国成立66年,史无前例!66枚金币代表崇高纪念‘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万代珍藏;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6周年,又是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和长征80周年纪念红色主题年,为全面反映伟人为国为民的光辉一生,国家打破以往逢重大事件只单枚发行伟人藏品的惯例,特批一次性发行66枚“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大全”,将毛主席一生中最珍贵、最经典的66大肖像,第一次铸造在纯金的纪念金币上……价值剖析:……国家首次动用将近5克999纯黄金和铸造纪念币专用的稀有铜锌合金精工铸造“毛主席纪念金币”采用1500多克升值数倍的稀有铜锌合金和将近5克999纯黄金铸造;发行量极少,全球仅5000套,首发价极低,原价18800元/套,今一折价格1880元/套,给广大客户预留巨大升值空间。发行公告:新中国首套“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大全套”,由延安革命纪念馆监制,上海铸币厂铸造,国家金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一一检测,每套配有监制证书、发行证书、收藏防伪证书,确保真品。……一折领取条件:领取人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拥护祖国统一,每人仅限领取5套,同一身份不可重复领取……。以上广告,延边晨报社以醒目的黑体大字标示“限量版66枚纯黄金、一折领取”、红体大字标示“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原价18800元/套,今一折1880元/套发行遭抢购”以黑体字标示,整版广告标题比较醒目。还有些内容,如“国家首次动用将近5克999纯黄金和铸造纪念币专用的稀有铜锌合金精工铸造”,延边晨报社以小黑体字标示;再如“毛主席纪念币采用1500多克升值数倍的稀有铜锌合金和将近5克999纯黄金铸造”、“采用纪念币专用的稀有铜锌合金材质铸造”、“国家打破以往逢重大事件只单枚发行伟人藏品的惯例,特批一次性发行”等内容,延边晨报社以(小黑体字)小一号字体标示。张宇详细阅读延边晨报社关于纪念币广告的内容后,于2015年10月31日,根据广告提供的发行地址,即到延吉市河南街556号工人文化宫一楼,从马晶处订购涉案产品26套,共计48800元(1880元/套×26套)。马晶向张宇开具48800元的收款收据,其收据号码为5191935号。张宇提供实验号为“2015年金GD72577号”的《检验证书》,载明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贵金属产品检验站和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为表面是否含金(Au),检验结果为表面含金(Au),总质量为****,送样名称为开国领袖纪念大全,检验依据为参照GB/T18043-2013,规格:40㎜。《韶山XXX同志纪念馆监制证书》载明韶山XXX同志纪念馆于2015年1月监制;《延安革命纪念馆监制证书》载明延安革命纪念馆于2015年1月监制;《收藏证书》载明上海铸币厂铸造;《收藏防伪证书》载明中国金银币有限公司的章;《发行证书》载明中国收藏家协会于2015年1月发行。诉讼中,张宇认可纪念币没有合格证书、购买纪念币时在马晶的营业场所没有看见过营业执照,只是听马晶说“营业执照抵押在延边晨报社”。另案原告徐金木在2015年12月5日、白胜杰和任吉男在2015年12月6日从马晶处各购买“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5套。其中马晶给徐金木开具的收据号码为5191931号,给白胜杰开具的收据号码为5191932号,给任吉男开具的收据号码为5191933号。2016年2月3日,州工商局向延边晨报社出具延州工商行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截止该行政案件结案之日,争议广告主信息无法查证,延边晨报社也无法找到上述广告主,并且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公司相关《营业执照》、产品证明文件等,延边晨报社利用自有《延边晨报》发布争议广告,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存在虚假内容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内容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也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发布期间,广告费共计4600元,处罚没收广告费用4600元,并处罚款13800元。延边晨报社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魏某某及另案原告徐金木、白胜杰、任吉男于2015年12月29日推选张宇为投诉代表,办理与被投诉人延边晨报社提供报刊载体为经销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延边晨报是否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一案,张宇作为投诉代表,于同日向州工商局递交《投诉状》,诉请事项如下:1.责令延边晨报社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提供延边晨报报刊2015年9月10日、9月17日在其报刊载体第2页整版发布“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销售广告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2.恳请工商局行政主管部门对延边晨报社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给予审查、依法确定其虚假属性;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法律规定,恳请工商局行政主管部门对延边晨报社对投诉人记忆行政处罚、依法先行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州工商局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同年2月3日作出延州工商行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宇在2016年3月10日以本案同样事实起诉延边晨报社,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1739号。该案经审理查明:延边晨报社于2015年9月10日、同年9月17日发布了“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广告共两期,每期一整版。广告中含有“限量版66枚纯金币”、“相关部门特批、国家特批、全球金币史上开天辟地的恢宏巨作、史无前例”等宣传语。张宇在看到广告后,拨打发行热线并于同年10月31日购买了“金币”二十六套,支付货款48800元。后张宇得知该金币不是国家特批发行,金币的销售者马晶的销售电话0433-204****无人接听,手机136XXXX****空号。2016年2月3日,延边州工商局作出延州工商行处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审理过程中,延边晨报社提交了广告主的相关信息。经法院释明后,张宇坚持延边晨报社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宇的起诉。该案审理时,经释名,张宇和延边晨报社均未申请评估确认金币的实际价值。本案开庭审理时,张宇也未申请到相关部门评估金念币的实际价值。张宇在庭审中陈述:自己在购买后一周之内发现是镀金,并不是国家特批之后向马晶要求退货;但马晶说是和广告宣传内容是一致的,百分之百真实;当时要求退货,马晶就不接电话。本院认为,本案张宇以其购买的“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不是“国家特批”为由,主张马晶对其实施了欺诈销售。诉讼过程中,张宇提供的“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和纪念币相关证书原件并没有记载“国家特批”字样,且延边晨报社发布的广告标题也没有记载“国家特批”字样,只是以明显小于标题的字体记载“国家打破以往逢重大事件只单枚发行伟人藏品的惯例,特批一次性发行66枚‘毛主席一生伟迹金币大全’”的内容。相反,延边晨报社两期广告大标题上面第一行就有“相关部门特批一次性发行66枚金币”内容。从另案原告徐金木、任吉男在2015年12月6日在马晶处购买金币的事实分析,2015年12月6日为止可以联系马晶。张宇虽然主张发现其购买的商品不是“国家特批”发行的金币后,一周之内向马晶主张退货,但张宇明知马晶的营业场所而未及时向马晶主张退货,现以马晶未接听销售电话、手机无人接听为由未能退货的主张不成立。现张宇以其购买的商品不是“国家特批”为由,要求马晶、延边晨报社承担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雪英审判员  边万龙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全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