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元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青,马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马正青,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马元生,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马正青与被执行人马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马元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正青借款3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马元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32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元生履行8000元义务,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二年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