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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港务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靖江市港务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32号之一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卢震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网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港务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江苏省靖江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标的为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即作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