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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正荣与桐乡市洲泉中盛室内装饰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荣,桐乡市洲泉中盛室内装饰服务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825号原告:胡正荣,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妮,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洲泉中盛室内装饰服务部,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湘溪大道127号。经营者:张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荣与被告桐乡市洲泉中盛室内装饰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正荣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