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登才与陈冬尾、吴昌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才,陈冬尾,吴昌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杨登才,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陈冬尾,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吴昌赐,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登才与被执行人吴昌赐、陈冬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吴昌赐、陈冬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昌赐、陈冬尾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冬尾、吴昌赐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镇康乐街2号房屋,本案分得4527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昌赐、陈冬尾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昌赐、陈冬尾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昌赐、陈冬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分配方案、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陈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