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长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4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平,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号。负责人:董广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刘玉超,均系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长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长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长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陈长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巍立审判员林荣峰审判员何川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