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桂荣与王立学、王立荣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荣,王立学,王立荣,王立保,王立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3民初2026号原告:孙桂荣,女,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艳书,女,黑龙江省宋香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双城区。被告:王立学,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区。被告:王立荣,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立保,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立静,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孙桂荣与被告王立学、王立荣、王立保、王立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艳书、被告王立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荣、王立保、王立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女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身体多病,瘫痪在床,无任何经济来源。四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赡养费,四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持生计,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00元(计4,000.00元),每年给付一次;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王立学辩称,原告每年卖地款8,000.00元,再要求四被告每月拿4,000.00元,原告根本用不了这些钱。租房他们拿多少与被告无关,被告王立学要求赡养自己的母亲,且每人每年赡养3个月。原告在被告王立学处待了6年,被告也没有对原告不好,而是很好。被告王立学的父亲2010年有病,得的是胃癌,被告王立学和王立静伺候,王立静伺候白天,被告王立学伺候晚上,因为那时被告王立学养牛,忙完活也去伺候。王立荣一手不伸,最为可气的是被告王立学的父亲临终交代后事,他死后让被告王立学买家里用的一切,让王立保招待外来人,让王立荣、王立静雇乐队,王立荣说谁愿意雇谁雇,她是不雇。为此,被告王立学的父亲气得昏过去4个多小时才缓过来。被告王立学的父亲死后,王立荣一分钱没拿,乐队的钱全是王立静自己拿的。被告王立学的父亲在2010年8月份病重,王立荣一点不难过,还上双城切眉,她的心该有多么狠。被告王立学的父亲在生病时说他死后被告王立学的母亲归被告王立学,房产、土地由原告所有,房子不让卖,房产证由王立静保管。被告王立学从2010年9月20号赡养原告一直到2016年9月20号左右,在这6年时间王立荣没有一年过年、过节回来看过原告,这边有事回来,没事从不回来。还从中挑事说被告王立学把炕烧的热,想烙死原告,被告王立学把饭菜拌在一起给原告送过去,王立荣却说像喂狗一样。被告王立学两口子伺候原告6年,王立荣给订了六条大罪:1、没给原告洗衣服;2、没给水喝;3、没给洗脸;4、没给剪指甲;5、没给洗澡;6、被告王立学插门说判二年。原告的衣服裤子蹭上屎,被告王立学洗头遍,被告王立学的媳妇再洗,如果不给原告水喝原告就渴死了,被告王立学把洗脸水端到原告面前她就洗了,被告王立学的媳妇给洗澡,被告王立学白天不插门夜间插门是为了不让原告走失。2017年4月份王立荣说她要原告,从河北回来要地、要房子,被告王立学都给她了,她说要卖房子,完全是违背老人的遗言。这份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不真实,原告没有瘫痪在床,有经济来源,卖地4,940.00元,地补直补大约每年3,000.00元,还有社保一年600.00多元,共计8,540.00元。被告王立学伺候六年没有不闻不问,王立荣才是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原告没有向被告王立学要赡养费。这份起诉状绝非原告本意,因为原告老年痴呆,没有意识,她的亲弟弟、妹妹都不认识,这份起诉状是王立荣伪造的。王立荣要赡养费每月1,000.00元(计4,000.00元),一年48,000.00元,加上8,540.00元,一年56,540.00元,一个大专生一年能挣多少钱,她一年就成一个暴发户,她这是打工没人用,想在老人身上发财。以上陈述都是事实,如有假,愿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立荣、王立静、王立保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但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因患有小脑萎缩,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精心照料和看护,故而产生一定的护理、医疗及生活费用,因此,三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000.00元,每年给付一次的诉讼请求,以保证原告能安度晚年。三被告协商一致不允许被告王立学赡养原告,应由被告王立荣赡养,原因是由于被告王立学对老人不尽心照料,锁在屋里不让出门,大小便都在屋里解决,使老人全身上下屋里都是粪便。另外,被告王立保、王立荣、王立静协商一致强烈要求被告王立学于十月份搬出孙桂荣的房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4份,意在证明原告及被告王立荣、王立静、王立保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光碟及文字说明各1份,意在证明原告向四被告主张赡养费。被告王立学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未向本院举示证据。庭审中,被告王立荣、王立静、王立保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被告王立学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这个证据不能生效,是诱导原告形成的。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可以证实原告及被告王立荣、王立静、王立保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是原告在授权委托书上摁手印,可以证实原告要求向四被告主张赡养费的事实,因此,原告所举证据一、二,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因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自2010年9月至2016年9月一直由被告王立学赡养,2016年9月中旬,由于被告王立学家地多忙,被告王立保的妻子主张把原告接去赡养一段时间。2017年正月初五,原告被送回被告王立学家,因当时家里冷,所以没有将原告帽子摘掉,由于原告将家里养的花揪坏的事情,被告王立荣、王立静与被告王立学的妻子发生矛盾,2017年2月24日,被告王立学将原告送到河北,原告现由被告王立荣负责照顾,因原告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故原告诉讼到法院。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年迈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需要护理,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主张成立。虽然被告王立荣、王立静、王立保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000.00元赡养费,但因被告王立学不同意,故应按照黑龙江省2016年行业统计数据,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每年9,424.00元,但由于原告患有小脑萎缩,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精心照料和看护,因此,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4,000.00元较为适宜。另外被告王立保、王立荣、王立静要求被告王立学于十月份搬出原告孙桂荣房屋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学、王立荣、王立保、王立静自2017年8月起,每人每年的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桂荣本年度赡养费4,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郝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中萍书 记 员 周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