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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永庆、陈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庆,陈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永庆,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天津渤化永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捷,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延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庆与被执行人陈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9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