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锡凯与林斌、朱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15号原告:高锡凯,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斌,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朱贤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高锡凯与被告林斌、被告朱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8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8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八行中“朱俊贤”补正为“朱贤俊”。审判员 鲍华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