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俊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俊飞,连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18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路思、阿丽亚,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众生大厦5150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俊飞。被告:连军。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张俊飞、连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起点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9999.98元;2、判令被告新起点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99.99元;3、判令被告新起点公司每日按欠款0.1%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被告偿还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4650元)4、判令被告张俊飞、连军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新起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新起点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98160蒙呼和浩特市00055垫付宝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在被告与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未按照约定将垫付款项定期归还原告,故原告垫富宝公司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新起点公司、连军、张俊飞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新起点公司、连军、张俊飞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7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