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崔国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崔国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吴乃莘,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崔国彩,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本院在执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崔国彩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国彩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27440.99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27440.99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