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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负责人:郭祖娟。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万州(监支)安监管﹝2015﹞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