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漯河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王凤栾与安书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82号漯河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王凤栾:你(或你公司)与安书征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书征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8700元及利息,被告王凤栾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35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