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游山川与刘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山川,刘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939号原告:游山川,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贤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平(曾用名刘市平),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游山川诉被告刘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山川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贤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诗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山川诉称:原告游山川与被告刘诗平原来是同事关系,2015年1月4日被告以生意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到了2016年原告就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及微信联系被告都被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诗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被告刘诗平原是同事关系,2015年1月被告以开舞蹈室资金不足为由在微信中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提供银行账户,原告在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对账单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借款人民币15000元给被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对账单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其主张的事实。本案已按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仍不到庭。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自主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被告放弃其答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诗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游山川1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游山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房小梅人民陪审员 侯洁卿人民陪审员 周伟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