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侯锦周、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锦周,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侯锦周,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曹腰村。法定代表人:赵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正,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曹腰村。法定代表人:薛景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战,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候锦周因与上诉人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源市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28号、5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锦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候锦周和上诉人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候锦周和上诉人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228号、(2016)豫9001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候锦周和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候锦周和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候锦周负担5元,由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候锦周负担5元,由济源鹤济顺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二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