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覃卫华、欧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卫华,欧雄斌,胡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民终5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卫华,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帆,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雄斌,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覃卫华因与被上诉人欧雄斌、胡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欧雄斌共向覃卫华偿还141335元,其中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覃卫华偿还11335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覃卫华偿还6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覃卫华偿还30000元,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覃卫华偿还剩余4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转入覃卫华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覃卫华,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星星华园支行。覃卫华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欧雄斌和胡艳萍主张任何权利;二、如果欧雄斌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则需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款项,并以全部剩余未还款项为本金,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535元,均由覃卫华负担。覃卫华二审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其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退还;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或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均予以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7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