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家胜、黄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胜,黄吉成,毛正高,任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家胜,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吉成,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毛正高,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任文利,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家胜与黄吉成、毛正高、任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任文利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文利所有的牌号为皖M×××××的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