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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家胜、黄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胜,黄吉成,毛正高,任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家胜,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吉成,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毛正高,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任文利,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家胜与黄吉成、毛正高、任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任文利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文利所有的牌号为皖M×××××的大众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