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钰银与于秋萍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钰银,于秋萍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2987号原告方钰银,女,1995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区。被告于秋萍,女,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方钰银与被告于秋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燕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钰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钰银诉称,其向于秋萍定作灵芝包装盒,但在支付预付款后于秋萍一直未发货,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秋萍立即向其返还定作款3700元。被告于秋萍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方钰银与于秋萍之间存在包装盒定作关系,由于秋萍按照方钰银的要求定制灵芝包装盒300只,每只单价18元,货款总价6000元。2016年9月28日,于秋萍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方家村灵芝园预付款4000元。方钰银陈述,方家村灵芝园未办理工商登记,定作事项是由其至于秋萍处协商处理的,双方约定剩余定作款在交货时付清,但于秋萍在收到预付款后只交付了若干贴纸,包装盒一直没有交付,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主张扣除贴纸款后由于秋萍向其返还定作款3700元。以上事实,由方钰银提供的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定作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方钰银为证明双方存在定作关系及付款的事实,提供了于秋萍书写的收条予以佐证,于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依法采纳收条及方钰银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于秋萍在收到定作款后未按约制作定作物,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钰银可以解除合同,于秋萍应当返还其收取的定作款,方钰银主张扣除贴纸款后由于秋萍返还37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方钰银返还定作款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秋萍负担。方钰银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于秋萍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秋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方钰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