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杜方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杜方喜,邢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5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文庆,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杜方喜,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邢付君,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方喜、邢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方喜、邢付君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2058.61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