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黄国鹏,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黄国鹏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国鹏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