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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春霞、郭昌盛与陈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霞,郭昌盛,陈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春霞,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郭昌盛,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陈江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春霞、郭昌盛与被执行人陈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鹤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