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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玉德与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德,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钟延成,刘明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504号原告:陈玉德,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武,滁州市南谯区施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育新西路28号(金色河畔)1幢商铺单元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1471179P。法定代表来:赵正龙。被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陈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30577194R。法定代表人:赵家宏。被告: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4975516L。法定代表人:吴兴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延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刘明辉,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陈玉德诉被告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钟延成、刘明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玉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玉德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