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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杨兴博,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798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2089K。代表人:路红军,行长。被申请人: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开发区中段域城镇***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博,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住所地博山区开发区杨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庚龙,厂长。被申请人:杨兴博,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申请人:郑艳,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杨兴博、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杨兴博、郑艳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杨兴博、郑艳银行存款24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超凡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龙友铸造厂、杨兴博、郑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大鹏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孙雪萍书 记 员  焦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