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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毅与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神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毅,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182民督2号申请人张毅,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顺祥,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张毅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53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州楠木树页岩节能墙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毅借款153000元,同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2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