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振虎与袁生善、袁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虎,袁生善,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市安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51-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虎。被执行人袁生善。被执行人袁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振虎与被执行人袁生善、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16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生善、袁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生善、袁鹏向申请执行人郭振虎做出了还款计划,计划2017年8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2018年春节前再支付50000元,剩余15955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中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