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小虎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小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霍小虎。被执行人: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霍小虎与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小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61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东尚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了霍小虎违约金及诉讼费。霍小虎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因西安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履行,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暂无法办理。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