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娟与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743号原告:吴娟,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系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黔西北商贸城二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22182213U。法定代表人:吴传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娟与被告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吴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吴娟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