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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与王成、谭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成,谭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407号原告:XX,男,生于1977年1月2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生于1986年7月17,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谭泽,男,生于1991年1月1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成、谭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谭泽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王成、谭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伍 彬审 判 员 王 剑人民陪审员 杨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