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546号原告: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24号9幢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3188896H法定代表人:武晓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35812979。法定代表人:汪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计1492.5元,由原告上海唐美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