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洪春与王思琦、蒋在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春,王思琦,蒋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384号原告:孙洪春。被告:王思琦。被告:蒋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春诉被告王思琦、蒋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