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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洪春与王思琦、蒋在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春,王思琦,蒋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384号原告:孙洪春。被告:王思琦。被告:蒋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春诉被告王思琦、蒋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