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炜、童少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炜,童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郑炜,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童少斌,男,1985年24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炜与被执行人童少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368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4000元,剩余执行标的26368元。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5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