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姬有贵与秦东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有贵,秦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姬有贵,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秦东平,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姬有贵与被执行人秦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东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姬有贵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东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