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文锋、滕州市界河乖乖乐母婴用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锋,滕州市界河乖乖乐母婴用品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锋,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界河乖乖乐母婴用品中心。经营场所滕州市界河镇中联路。经营者:徐守花,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滕州市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文锋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界河乖乖乐母婴用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滕州市界河乖乖乐母婴用品中心欠上诉人黄文锋货款8000元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文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龚爱梅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