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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定富与桂会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富,桂会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赵定富。被执行人桂会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代领款25160.55元,负担执行费275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000元后,下余部分双方同意在2017年7月20日前付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