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财政所、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财政所,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财政所。住所地:老河口市竹林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24206223242。法定代表人:朱接广,系该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友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476731078。法定代表人:程时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国,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虎,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财政所(以下简称竹林桥财政所)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望江楼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望江楼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竹林桥财政所在二审提供了老河口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关于老河口市竹林桥财政所综合服务大厅装饰装修工程之中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审计情况证明》,根据该证明的内容,原审判决对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项目是否已在审计报告之列,该节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对审计报告和鉴定报告综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财政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严庭东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