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功搌与周春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搌,周春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131号原告:李功搌,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周春定,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李功搌诉被告周春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李功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功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功搌负担。审判长 邓德发审判员 李美伟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