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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2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昆,曾用名谭天文,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充市嘉陵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5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昆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谭昆伙同“老杨”(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鬼火牌摩托车窜至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吉祥路78号出租屋寻找作案目标。期间,谭昆二人将该出租屋的门撬开,盗走被害人崔某1停放在楼梯间的凤吉祥牌电动车1辆(约价值900元)。得手后,谭昆二人逃离现场,并共分所得销赃款。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车未起回。二、2017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谭昆伙同“老杨”(另案处理)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厚街镇环冈村骏华街2巷6号出租屋寻找作案目标。期间,谭昆二人将该出租屋的门撬开,盗走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楼梯间的豪日牌男装摩托车1辆(约价值3150元)。得手后,谭昆二人逃离现场,并共分所得销赃款。破案后,上述被盗摩托车未起回。三、2017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谭昆伙同“老杨”(另案处理)又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厚街镇赤岭村文化路3巷3号出租屋寻找作案目标。期间,谭昆二人将该出租屋的门撬开,盗走被害人陆某1停放在楼梯间的深远牌电动车1辆(约价值980元)。得手后,谭昆二人逃离现场,并共分所得销赃款。破案后,上述被盗摩托车未起回。2017年2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厚街镇永泰路好一佳超市门口将被告人谭昆抓获,并当场从谭处扣押上述白色鬼火牌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及现金430元等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昆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昆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谭昆具有盗窃前科,此次犯盗窃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昆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暂扣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白色鬼火牌摩托车一辆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现金430元,经查,均系被告人谭昆个人财物。其中,摩托车及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金430元,根据刑法公正、效益原则,先退赔受损较大的被害人张某1,不足部分及其他被害人的损失,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白色鬼火牌摩托车一辆,由暂扣机关直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现金430元退赔被害人张纪伟。四、责令被告人谭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被害人崔军红900元、退赔被害人张纪伟2720元、退赔被害人陆友生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