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卫与被告黑龙江省交通厅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卫,黑龙江省交通厅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51号原告:赵金卫,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黑龙江省交通厅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王东,男,黑龙江省交通厅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经理。原告赵金卫与被告黑龙江省交通厅绥芬河公路口岸管理办公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赵金卫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卫以所诉被告名称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金卫负担。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