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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谷正林与雷彩玲原审被告王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正林,雷彩玲,王文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正林,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彩玲,女,200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法定代理人:雷元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系雷彩玲父亲。原审被告:王文武,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高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正林因与被上诉人雷彩玲,原审被告王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正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谷正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谷正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谷正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欣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