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作平与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山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平,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山二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73号原告王作平,男,1944年5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山二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南大街9号。负责人:冯顺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平与被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房山二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按王作平于本案中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中确认地址向其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告知书》,限令王作平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25元,并告知如逾期未交纳,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王作平于2017年6月29日将上述材料拒收,且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王作平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作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