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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蓬与包跃海、王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蓬,包跃海,王长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513号原告:李蓬,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跃海,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长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000789351587A。主要负责人:齐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职员。原告李蓬与被告包跃海、王长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蓬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秋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