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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姚市分社与杨选勇、王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姚市分社,杨选勇,王世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252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姚市分社。住所地安岳县。负责人:杨彪,姚市信用社主任。被告:杨选勇,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王世兰,女,生于1974年11月23日,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姚市分社与被告杨选勇、王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姚市分社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姚市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盛彬人民陪审员  廖大军人民陪审员  刘学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