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建飞与陈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飞,陈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467号原告:吴建飞,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增飞,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吴建飞与被告陈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建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吴建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郑 光代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