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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赔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亮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亮,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赔初12号原告葛亮,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李允治、王丽,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枢东路2号A10栋综合楼。负责人刘文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畅,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亮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亮于2017年7月10日,以涉案纠纷先由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亮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亮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吴建坦审 判 员  倪荣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