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冀福后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福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83号原告:冀福后,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内蒙古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法定代表人:苏吉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福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冀福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坝堰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福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苑人民陪审员 马宏宇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小敏 来源:百度“”